衡阳市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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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阳市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
为进一步加强衡阳市交通秩序管理 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湖南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》和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 ,市公安局、市交通运输局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车进行综合治理 。现对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《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的、以电力装置驱动的 、不符合法律法规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两轮车、三轮车、四轮车;道路是指公路 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。
二、严禁企业和个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 、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电动三轮车、四轮车,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三、严禁未列入工信部《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且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三轮 、四轮电动车及加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,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湖南省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》和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。
四、严禁电动三轮车、四轮车违规从事营运业务,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劝导和教育。
五、已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车适用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,过渡期为3年 ,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,临时号牌失效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六 、对拒不执行本通告 ,阻碍公安、交通运输、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借机聚众闹事 、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。
七、提倡广大市民不购买、不乘坐本通告所指电动车,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。举报电话:12345。
八 、本通告自6月1日起施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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